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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9:30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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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
电力工业部


决定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为提高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做如下决定:
一、坚定不移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企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工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必须继续坚持这一方针。电力企业在各项工作中都要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质量与速度以及安全与多种经营的关系,当发
生矛盾时,首先要服从于安全。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做到改革促进安全,发展必须安全,安全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电力企、事业单位要杜绝人身死亡和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恶性事故,消灭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
二、全面落实以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力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正职即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并亲自过问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行政副职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要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使每个领导、每个

职能部门、每个专业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要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体系
电力企、事业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人员,企业内部要形成完善的自上而下的安全监察网。安全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实行安全监察;各网、省局(公司)对所属企业,行使安全监察职能。企业的安全监察人员属生产人员,又承担安
全监察的责任,对电力生产建设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各级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不得任意干予,使安监人员真正有职有权。
四、搞好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电力行业的设计、安装、运行、检修、修造等各部门都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和三级验收制度,做到工程、设备质量不合格不验收、不投产;发供电企业要精心维护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章操作,安全运行。发生责任事故,要相应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对造成事故的设计、安装和制造等部门的责任),形成企业的安全约束机制。
五、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电力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建设的各项规程和制度。现场规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要严肃劳动纪律,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必须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治厂(局),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做到安全文明
施工、安全文明生产。
六、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坚持开展安全活动
电力企、事业单位党、政、工、团都要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工作,要认真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与考核,包括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手段开展集中培训,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生产人员安全考核不合格一律不准上岗。
定期开展安全活动。要根据季节特点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情况每年进行几次大检查。要坚持安全生产的自查、互查和抽查制度、安全分析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坚持班组每周安全日活动以及定期反事故演习的制度等;要加强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和用电安全宣传教育。
七、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电力企、事业单位都要根据部颁《关于防止20种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编制好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落实必要的“安措”经费,认真执行。
积极开展安全科技及理论的研究,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
八、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大坝安全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防止电力系统瓦解、稳定破坏和外力破坏等事故,防止大面积停电。
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渡汛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九、加强承包工程、临时工和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
承包工程要明确承、发包方的安全责任,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承包队伍必须有胜任工程的技术,杜绝以包代管,不允许倒手转包工程。电力企业对外搞承包,必须在保证优质完成本身生产、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
各单位对临时工在安全上的管理要与正式工同样对待和要求。
电力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多经企业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和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主管企业归口。
电力职工要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个人一律不允许搞第二职业;转移到多种经营企业的人员,从领导到职工必须从主业中分离出来,不能混岗。电力企业主要领导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主业上。
十、实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制度
各单位要把安全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职工晋级、升资等要与安全生产挂钩。安全工作要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对长期安全生产和对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单位、领导干部、安监人员和职工,要给予重奖和表彰;对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设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
及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实行重罚并给予相应处分;因官僚主义渎职造成重复性重大责任事故的要加重处分。




199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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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206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

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四类:
  (一)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四)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评审规则。

第二章 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六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具有发明创造、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并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实效的;
  (二)在市重点项目开发实施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产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的,投入产出效益显著的;
  (三)对推动农业新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和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成果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并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增产增收效果明显的;
  (四)在城镇建设、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重大工程建设中,应用推广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新技术、新工艺,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并总结出一套有效方法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的。
  第七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先进的重大技术发明或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经实施,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开发、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探索新的成果转化机制,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整体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具有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显著作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学术研究成果的;
  上述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仅授予组织。
  第八条 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九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一)企业连续两年被评为常州市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重大成绩的。
  第十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不分等级。
  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0人。
  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3个。
  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20个。

第三章 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候选单位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各推荐单位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择优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单位进行评审;
  (三)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单位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在市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市科学技术奖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项目、单位、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设立科学技术奖,报常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常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常州市重奖有杰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暂行办法》(常政发〔1999〕68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2日印发
共印320份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21日,国家海洋局

北海、东海、南海分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南极考察办公室、局机关各部门:
考核工作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国家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同时为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升降、任免、培训、调资提供重要依据。
现将《国家海洋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局管干部由局党组委托各单位党组织实施, 并将考核结果于翌年2月底之前报局。

国家海洋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为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升降、任免、辞退、培训、晋级和调资提供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分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使我局的公务员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法制化。

第二章 考核的对象
第三条 在国家海洋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担任司级、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对出国深造、在地方担任科技副职、不担任实职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可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应交述职报告,组织上根据其述职报告和掌握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一般可视为称职。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
新录用的在试用期间的国家公务员;
调任不满半年的、因病休息或出差探亲超过半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
因有违法行为,但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国家公务员;
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的国家公务员;
被判处管制、拘设未被开除公职的国家公务员:
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不参加年度考核,等审查结束后,如无问题,予以补考;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作为是否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度按正常考核对待。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本年度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完成任务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第八条 为了保证考核等次准确合理,凡被评为优秀或不称职的,须由主考人写出书面材料陈述理由,并提交考核委员会统一审核。

第四章 考核机构与主考人
第九条 年度考核时,国家海洋局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局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二人,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考核委员会的委员由各部门领导和普通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下设若干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没组长一名,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本部门处领导和普通公务员代表担任。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为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考核机构的职责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主持实施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考核工作;审核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处理复核申请等项工作。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承担。

第五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按照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方法进行。主考人由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考核其所属公务员,必要时主考人可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主考人对所属公务员平时的工作要有较详实的记录。
第十二条 考核的程序
一、考核动员。由考核委员会向全体参加考核的国家公务员作年度考核动员,讲清考核的目的、要求和考核的方法 。
二、被考核人在所在部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主要总结在考核年度中,本人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表现,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德、勤表观。主要指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批评与自我批评、廉洁奉公、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及出勤情况等;
2.在履行本职务职责时,对各项工作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3.在工作中有哪些突出业绩和贡献;
4.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本人述职报告须经主考人予以确认。述职报告为二千字左右。述职内容要填入“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本年度思想、工作总结”一栏中。
(二)述职的方法及范围
主任科员以下人员述职在本处范围内进行,由处领导主持;
处级职务人员述职在本处范围内进行,由司领导主持;
司级职务人员述职在本司范围内进行,由分管局领导或考核委员会派员主持。
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参加年度考核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留下本人述职报告,并委托他人代为述职。
三、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
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由处领导在听取本处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
副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由处长在听取本处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处长、助理巡视员由司领导在听取本司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副司长、巡视员由司长在听取本司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司长由分管局领导或考核委员会在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考核评语填入“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主管领导评鉴意见”一栏中。
四、对考核评语、考核等次进行审核和审定
处级以下人员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由所在考核小组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司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司级人员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由局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五、部门负责人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须在考核登记表上填写被考核人意见。
六、如被考核人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十日内向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须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负责确定其考核等次的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者本人。
处级以下申请复核的公务员原则上向原考核小组提出申请复核意见,也可向局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司级公务员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如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的资格。
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年度考核连续二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一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国家公务员连续二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部门办理降职手续,并按其新的职务级别,确定其职务、级别工资。
对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考核材料及考核登记表由人事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末或翌年初集中一段时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等同时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国家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决制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海洋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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